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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过渡等1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应数罪并罚

发布时间:2022-10-17 浏览次数: 来源:西安旅游集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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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系发生在西安市农村地区,长期把持基层政权,称霸一方,为非作恶,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。以王过渡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,长期担任村委会主任一职,纠集笼络他人,采取非法手段操控村委会选举,非法采沙买沙、放贷、强揽工程,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、寻衅滋事、非法拘禁、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,非法获利3000余万元,社会影响极其恶劣。

对王过渡等人的依法严惩

彰显了司法权威

对巩固基层政权稳定

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大意义

被告人王过渡,曾用名王过度,男,1978年1月15日出生,汉族,西安北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、西安北秦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。2002年5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、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,2008年9月16日减刑释放。

据悉,该案于2019年1月30日由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。临潼区法院以被告人王过渡犯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故意伤害罪、聚众斗殴罪、强迫交易罪、非法拘禁罪、寻衅滋事罪、敲诈勒索罪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3年,剥夺政治权利3年,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,罚金8万元。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至1年。

一审宣判后,王过渡、王某勋、王某、王某光、吴某军、姚某、王某宁、楚某朋、王某权不服,均提出上诉。西安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二审经审理认为,上诉人王过渡自2009年以来,为攫取经济利益,逞强争霸,组织、领导人数众多,骨干成员基本固定,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,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、聚众斗殴、强迫交易、寻衅滋事、非法拘禁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,危害群众安全,损害经济发展,在西安市临潼区北田地区形成非法控制及重大影响,破坏了当地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,其行为已构成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。

上诉人王过渡采用暴力、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、聚众斗殴、强迫交易、非法拘禁、寻衅滋事、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,实施行政违法行为2起,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、聚众斗殴罪、强迫交易罪、非法拘禁罪、寻衅滋事罪、敲诈勒索罪。

上诉人王某勋参与实施了聚众斗殴、非法拘禁犯罪活动,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、非法拘禁罪;上诉人王某参与实施了故意伤害、聚众斗殴、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,参与实施行政违法行为一起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、聚众斗殴罪、非法拘禁罪。

上诉人王某光参与实施寻衅滋事、聚众斗殴犯罪活动,参与实施行政违法行为2起,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、聚众斗殴罪;上诉人吴某军参与实施聚众斗殴、非法拘禁、寻衅滋事犯罪活动,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、非法拘禁罪、寻衅滋事罪。

上诉人姚某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,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;上诉人王某宁参与实施强迫交易、敲诈勒索犯罪活动,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、敲诈勒索罪;上诉人楚某朋、王某权参与实施聚众斗殴犯罪活动,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。

原审被告人陈某航、李某京、徐某浩、任某、李某参与实施聚众斗殴犯罪活动,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;原审被告人王某甲、何某、杨某涛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,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;原审被告人王某晶实施非法侵入住宅、寻衅滋事犯罪活动,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、寻衅滋事罪。

对以上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所犯数罪均应数罪并罚。上诉人王过渡系组织、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,因此按照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。



来源:西安日报